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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2-26
财社〔201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建委):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做好农房抗震改造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要求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村〔2018〕115号)等规定,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四类重点对象(即: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需求、财力情况、工作绩效、政策支持等因素,现下达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项目名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项目代码:Z135080000029),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于完成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任务(含新疆农村安居工程安居房建设任务,指标金额和任务数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攻坚任务目标要求,用于完成四类重点对象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并支持在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开展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对该地区范围内抗震设防不达标的农房实施抗震改造。该预算收入请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请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类“住房保障支出”科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综合考虑各县的实际需求、建设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合理分配补助资金和相关改造任务,指导各县细化落实措施,确保中央安排的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任务于2019年底前全部开工,2020年6月底前全部竣工。其中,分配给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平均增幅,一律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下达“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资金金额不低于附件1所列金额。需要说明的是,中央财政在测算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已将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的补助标准在全国户均14000元的基础上、每户单独提高2000元,并将“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其他农户的存量危房按照户均10000元的补助标准一并纳入支持范围。据此增加安排“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贫困县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规定统筹整合使用,非贫困县应在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做好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前提下,积极筹措资金,对其他农户的危房改造作出统筹安排。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创新改造方式和补助政策,通过控制面积、因地制宜推广适宜改造方式和技术、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努力做到政策托底,切实保障特困农户的基本住房安全。有关省、自治区要综合采取措施,优先解决好边境地区农村居民的住房安全问题。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村〔2019〕15号)规定,中央财政按照每个激励对象500万元的标准增加安排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助资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激励对象给予相应奖励,支持其优先完成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各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合作,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要求,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如果相关转移支付办法有所调整或变化,将再行清算。
附件:1. 2019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改造任务分配表
2.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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