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管网建设:国家政策红利与资金申报

时间:2026-01-15

城市地下管网建设:国家政策红利与资金申报

城市地下管网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涵盖了多个关键领域和子系统,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地下管网项目实施不仅是为了改善民生,解决城市内涝、管网漏损、燃气安全等问题,也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良性循环的关键抓手,将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的良性互动,增强国内大循环的内生动力。

一、 政策梳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管网和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近年来国家连续出台政策文件,“地下管网”多次被中央重要会议提及,强调城市老旧管网改造更新的重要性,并被视为城市更新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均在着力加速推进。

1. 2022年5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要求各地有序实施城市排水、供水、污水、燃气、供热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排除市政基础设施领域风险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求各地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整体提升地下管线集约敷设和安全韧性水平。方案明确到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任务。

2. 2022年10月16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提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3. 2023年5月11日,住建部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现场会,部署各地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监测与预警,提升对重要节点的监测、预警、处置能力,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

4. 2023年12月11日~12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城市地下管网是城市的“里子”工程。为了进一步做好“里子”,地下管网改造成为城市更新工作中的一项重点任务。

5. 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老旧管线改造升级,深化城市安全韧性提升行动”。

6. 2024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的《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中,明确“实施城市更新和安全韧性提升行动”,包括“实施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等多项重点任务。

7. 2024年1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明确将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作为新型城市基建的核心任务,要求实现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测、智能预警和高效处置。

8. 2024年12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印发《关于抓紧报送城市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建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编制建设改造实施方案,未按时提交的城市(县、区),视同自愿放弃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

9. 2025年5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推进地下空间统筹开发和综合利用,加快城市燃气、供水等地下管线管网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改造。

10. 2025年7月14日至15日,党中央召开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会议提出“高质量开展城市更新。城市更新是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系统性战略行动。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必须把城市更新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11. 2025年8月1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加快城市地下管线管网建设改造,因地制宜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12. 2025年10月23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科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大力实施城市更新等举措。

13. 2025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郑栅洁明确表示,“十五五”时期我国将建设改造地下管网超70万公里,新增投资需求突破5万亿元。

14. 2025年12月11日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6年经济工作抓好以下重点任务中进一步强调“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

二、 中央预算内资金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

1.1 政策文件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910号)

1.2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范围

(1)城市燃气、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更新改造。主要是更新改造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重点支持内容包括: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燃气立管、庭院管道及设施,居民户内更换燃气橡胶软管、需加装的燃气安全装置;政府所属燃气市政管道、厂站和设施;专业经营企业所属燃气管道及设施;燃气管道重要节点的监测、预警、处置等智能物联感知设备安装。政府所属、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或所有、专业经营企业所属的城市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

(2)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重点支持内容包括: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改造老化破损、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雨水调蓄设施等。泵站建设与改造。改造或增设泵站,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智慧平台建设。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

(3)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和老化更新改造。重点支持内容包括: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管网分区计量改造、供水压力优化调控、泵站(泵房)改造、管网智能化改造等。

1.3 资金支持标准

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对应非专业经营单位和工商业用户产权的老化更新改造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30%、45%、60%、60%控制,四省涉藏州县和南疆四地州原则上按不高于80%控制,西藏可达100%。

1.4 项目申报条件

1.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

2.项目纳入城市(县城)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各省(区、市)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计划;

3.项目需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4.项目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可按期开工建设;

5.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排水设施建设专项

2.1 政策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21〕698号)

2.2 政策支持范围

本专项支持各级有关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主要包括:

(一)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因地制宜、集散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二)泵站建设与改造。对于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和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根据应急预案,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

(三)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提高行洪、排涝能力,确保与城市管网系统排水能力相匹配。因地制宜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

(四)智慧平台建设。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

城市可安排以上四种项目类型,县城重点安排第一种项目类型。

2.3 资金支持标准

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30%、45%、60%、60%控制。

2.4 项目申报条件

1.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

2.已纳入各级有关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或县城排水防涝系统化方案;

3.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

4.优先安排在建项目和具备前期条件近期可开工项目;

5.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城市地下管网及设施专项

3.1 政策文件

《城市地下管网及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3.2 政策支持范围

(1)城市燃气、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更新改造。

主要是更新改造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重点支持内容包括: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燃气立管、庭院管道及设施,居民户内更换燃气橡胶软管、需加装的燃气安全装置;政府所属燃气市政管道、厂站和设施;专业经营企业所属燃气管道及设施;燃气管道重要节点的监测、预警、处置等智能物联感知设备安装。政府所属、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或所有、专业经营企业所属的城市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

(2)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

重点支持内容包括:一是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改造老化破损、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雨水调蓄设施等;二是泵站建设与改造。改造或增设泵站,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三是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四是智慧平台建设。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

(3)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和老化更新改造。

重点支持内容包括: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管网分区计量改造、供水压力优化调控、泵站(泵房)改造、管网智能化改造等。

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

1 政策文件

地下管网管廊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核心组成部分,属于超长期特别国债“两重”重点支持方向之一,参照住建部已公开印发的《关于抓紧报送城市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建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超长期国债重点支持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老旧管网改造,以及城市内涝治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

2 支持范围

(1)城市燃气方面

政府所属设施:政府所属燃气市政管道、厂站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

居民共有设施: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燃气立管、庭院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

(2)城市排水方面

——排水管网: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

——泵站设施:对于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和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

——智慧平台: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

(3)城市供热方面

城市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更新改造,包括政府所属、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供热管道及设施。

(4)城市供水方面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和老化更新改造,涵盖政府所属、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供水管网。

3 资金支持标准

政府所属和小区内居民所有或共有的城市地下管网及设施项目,以直接投资为主,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支持比例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70%、80%、80%)(本比例仅供参考,具体标准以当年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对专业经营企业(如燃气集团、水务公司)产权的管网项目,采用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进行支持。

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用)30%。

4 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均可申报。

2.项目需纳入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改造实施方案(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3.产权为政府或居民共有的项目,应选择直接投资方式;产权为专业经营企业所属,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4.支持市县规划区域内项目,不支持农村管网。

5.建设内容不得包含商业房地产、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绿化、道路、桥梁等内容。

6.建设内容需写清建设性质(改造、扩建)、管网类型、建设规模(管径、长度)、管材型号、大致路由、管线起终点等。

7.项目应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原则上支持计划新开工、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具备开工条件,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即可开工建设。新建项目原则上当年年底前开工,在建项目已完工或者总投资高于80%不予支持。

地方政府专项债

1 政策文件

2024年底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将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仿古城(镇、村、街)等商业设施和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纳入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

城市地下管网及设施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共基础设施,符合专项债申报要求。

2 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业主要求

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但是如果项目想做组合融资(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只能选国有企业。

(2)项目已取得立项或可研批复

无立项或可研批复的项目视为不具备发债条件。

(3)项目资本金已落实

除申请将专项债做资本金的项目外,其他申请专项债项目配备资本金应不低于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

具体比例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等文件执行。

(4)专项债申报需要准备的要件材料

主要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方案、财务评价报告、法律意见书。

相关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复、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项目的规划批复或说明(项目建设四证尽量保证齐全)、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安评意见、政法系统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项目收入来源证明(土地收入、政府缺口补助、收费标准等证明)等相关文件。

可进一步提升项目成熟度的证明材料:初步设计概算和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批复、工程公开招标文件、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施工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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