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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03
《“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1〕560号)对各类社会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支持标准及参考的相关标准名录: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或床位平均建设投资(简称“平均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对低于平均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原则上给予上述相应比例支持。对高于平均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请各地自行解决。对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优抚医院、光荣院的改扩建项目,支持额度按照上述支持标准的50%申请。
各类具体项目的投资标准如下,在编制具体项目报告、谋划项目、专项规划编制是可进行参考。
1、儿童福利院。建设床位控制在100—450 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35—43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12 万元测算。
2、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床位控制在50—100 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30—35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9 万元测算。
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床位数控制在30—200 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27—32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9 万元测算。
4、殡仪馆和火化设备配套。人口规模在50 万以下的县(区、市),建设规模控制在2000—7000 平方米之间,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0.36 万元测算。地市级和人口规模在50 万以上的县(区、市),建设规模控制在7000—16000 平方米之间,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0.36 万元测算。新建殡仪馆可配套购置火化设备,每套按100 万元标准予以支持。
5、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公益性骨灰堂建设规模控制在3000—5000 平方米之间,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0.3 万元测算。
6、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床位数控制在500 张以内,床均面积控制在50—60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15 万元测算。
(二)退役军人服务设施。
1、烈士纪念设施。按平均总投资1000 万元测算。
2、军人公墓。按平均总投资1500 万元测算。
3、优抚医院。床位面积控制在30—50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15 万元(含设备购置)测算。
4、光荣院。床位数控制在100—200 张之间,床位面积控制在30—50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15 万元(含基本康复辅助器具购置)测算。
(三)残疾人服务设施。
1、残疾人康复设施。省级、市级残疾人康复设施建设规模控制在4.2 万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0.3 万元测算。
2、残疾人托养设施。省级、市级残疾人托养设施建设规模控制在1.3 万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0.3 万元测算。
3、省级盲人按摩医院。床位数控制在100—200 张之间,床位面积控制在75 平方米以内,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22 万元测算。
相关参考标准名录如下: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建标171—2015)
《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
《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T056—2014)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0〕2267 号)
《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标准》
《军人公墓建设标准(暂行)》
《军人公墓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要求执行。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建标﹝2016﹞267 号)》
《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 年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21)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6—2013)》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试行)》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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